财政部网站今日公布《关于完备企业境外所得税缴抵免政策问题的通报》,《通报》称之为,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出来(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出来(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出来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日后自由选择,5年内不得转变。关于完备企业境外所得税缴抵免政策问题的通报财税〔201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缴抵免有关问题的通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备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缴抵免政策问题通报如下:一、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出来(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出来(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出来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日后自由选择,5年内不得转变。企业自由选择使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全称新的方式)计算出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抵免完了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下年限内,按新的方式计算出来的抵免限额中之后结转抵免。二、企业在境外获得的股息扣除,在按规定计算出来该企业境外股息扣除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必要或者间接持有人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仅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股权方式确认的五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企业必要持有人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必要持有人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必要持有人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合乎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股权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人总和超过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缴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四、本通报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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